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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房地产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
 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建计[1998]128号)

  一、调帐原则
  房地产事业单位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对1998年7月1日以前按《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房地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8年7月份的月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8年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1998年7月份有关帐内。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和“经租房产”科目
  新制度对“固定资产”和“经租房产”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不变,可沿用旧帐。
  2.“向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向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合并为“对外投资”科目。调帐时,应将“向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对外投资”科目。
  3.“城市维护费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城市维护费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合并为“专款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城市维护费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款支出”科目。
  4.“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和“供暖作业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和“供暖作业支出”科目合并为“事业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和“供暖作业支出”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事业支出”科目。
  5.“房屋建设支出”、“多种经营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房屋建设支出”、“多种经营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合并为“成本费用”科目。调帐时,应将“房屋建设支出”、“多种经营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成本费用”科目。
  6.“上交上级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上交上级支出”科目改为“上缴上级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上交上级支出”科目余额转入“上缴上级支出”科目。
  7.“拨出经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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