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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决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不符合规划及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八)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1997]321号)的有关精神执行。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规划、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
  在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标准,以满足目前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建设水平。
  (十)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
  (十一)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字[1993]814号)。通过验收的住宅方可入住。
  (十二)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十三)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8项因素:
  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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