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房[199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计委、土地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委、土地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现就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和原则
  (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
  (三)市(县)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