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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煤炭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是否按规定经过了可行性研究;
  (二)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四)设计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五)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规,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六)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项目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八)签订的征地拆迁、工程承包、采购订货等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
  (九)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
  (十)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每年进行一次审计。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设计核算;施工图预算;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及使用;投资完成额;建设成本;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设备、材料采购与管理等。
  第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建设成本分配和归集;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情况;交付使用资产;尾工工程;结余资金;项目建设期间收入及投资包干结余等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概算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设计概算编制或调整是否依照国家或煤炭行业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二)概算的各项费用计取是否合规,各项税金、贷款利息是否作了全面考虑;
  (三)工程内容是否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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