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煤炭企事业单位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煤审字[1998]第114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国有重点矿务局(公司、矿),各直属基建、地质、制造、科研、院校、设计单位:
现将《煤炭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煤炭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煤炭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
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审计机关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和煤炭工业部《
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
十六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以煤炭企事业单位使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资金、建设贷款、贴息贷款或自筹资金以及以融资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前期准备工作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有关财务收支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促进煤炭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保障购建固定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不经审计,项目不得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