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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部〔1998〕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
  近年来,随着无线电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应用日趋广泛,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防止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有序的工作,现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无绳电话机、无线话筒、导游解说无线电设备、电视、伴音无线电转发器、大型起重机械专用遥控设备、电子吊秤无线传输设备、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以及玩具型无线电遥控设备等各种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凡按照原规定生产的上述设备,若与本规定各项技术要求不符,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
  特此通知。

                             信息产业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防止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及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有序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是指符合本规定附件中各项技术要求的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 凡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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