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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茶叶出口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98)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茶叶出口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外经贸管发第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土畜产进出口商会:
  为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两个转变,更好地发挥外贸出口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抓住有利时机扩大我国茶叶特别是绿茶出口,进一步改革我国茶叶出口体制,我部研究制定了《茶叶出口经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茶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茶叶出口经营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茶叶出口经营管理办法

  为维护我国茶叶出口经营秩序,扩大茶叶出口,促进产茶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从1998年8月10日起,国家对茶叶出口不再实行统一联合经营,由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茶叶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获得茶叶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已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成交。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其他出口企业均不得经营茶叶出口。对利比亚、突尼斯等国家的政府间茶叶贸易由外经贸部指定出口企业经营。
  第二条 对日本的乌龙茶出口由外经贸部单列配额,有关出口企业按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协调方案对外成交。
  第三条 国家对茶叶出口仍实行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各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茶叶出口配额进行安排,支持经营能力强、效益好、有著名茶叶出口商标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只要市场有需求,企业有能力出口,外经贸部将在出口配额方面予以满足。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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