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松公司在答卷中报告的国内销售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发票等;在有关附件中,只报告了销售数量,而未报告销售金额,所以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这些数据,而采用结构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值。韩松公司在答卷中未报告1997年的财务报表和1997年有关国内销售的具体财务分析。因为韩松公司是韩国唯一的应诉企业,外经贸部经过认真审查韩松的数据,决定在初裁中临时使用部分韩松公司答卷中提供的数据,即用新闻纸单位生产成本加上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及财务费用和利润,所有的数据将在初裁后进行核查。
(二)出口价格
所有应诉公司都报告了在调查期间内的出口价格,外经贸部根据《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
(三)比较
外经贸部将每个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对以下因素进行了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回扣等。
(四)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采用了根据生产成本加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及财务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的正常价值和各应诉公司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的办法。经过计算,倾销幅度是存在的。每个公司单独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是用每个公司的加权平均倾销差额与出口到中国的加权平均到岸价(CIF)比较作出的,倾销幅度分别如下:
加拿大:
豪森公司:61.23%
MB公司/出口销售公司:57.95%
雄师集团:59.07%
阿维纳公司:78.93%
其他加拿大公司:78.93%
韩国:
韩松公司:17.11%
其他韩国公司:55.95%
美国:
所有美国公司:78.93%
四、产业损害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损害进行了调查。
(一)倾销产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