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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一九九八年第2号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的计算
  外经贸部在审查应诉公司的答卷时,对各公司所答卷作了如下决定:
  加拿大豪森公司:
  豪森公司在其答卷中称其在调查期间内没有国内销售,所以其正常价值的计算是按照《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结构价格来认定的,外经贸部在审查答卷后,决定采用豪森公司1997年年收入报表中报告的数据来计算其正常价值。
  加拿大MB公司/出口销售公司:
  MB公司/出口销售公司没有报告所有的国内销售,在答卷中MB公司/出口销售公司选择了一个所谓的所有代表性的客户和两笔交易,外经贸部认为这些材料是不充分的,决定拒绝使用。在有关生产成本的报告中,MB公司/出口销售公司并未完整、清楚地报告所有数据,所以外经贸部在计算结构价格时依据豪森公司的数据予以计算。
  加拿大雄师集团:
  雄师集团没有报告国内销售。在答卷中说明的附件包括国内销售,但外经贸部在审查答卷时,未发现附件六及国内销售,因此外经贸部采用结构价格计算其正常价值。雄师集团报告的生产成本中,未包括财务费用和利润,且经审查,所有的财务报表未经注册审计师审计,所以外经贸部对这些报告拒绝使用,并使用豪森公司的数据予以计算。
  加拿大阿维纳公司:
  阿维纳公司在有关国内销售的报告中,只报告了给予特别顾客的价格,而且价格变化反复无常;阿维纳公司也未做任何解释。经外经贸部审查,阿维纳公司的国内销售的报告也是不充分的,没有完全报告所有的国内销售,其下属第三家生产厂的销售没有任何报告;另外,国内销售报告中的大部分产品是由DALHOUSIE厂生产的,这与答卷第21页所称该厂大部分产品用于出口也是矛盾的。鉴于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结构价格计算其正常价值。另外,阿维纳公司对生产成本的报告是不完整的,没有有关财务费用和利润的报告,也未全面报告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所以外经贸部对这些报告予以拒绝使用,并使用豪森公司的数据予以计算。
  加拿大芬利公司:
  芬利公司因全部使用英文答复问卷,且没有任何国内销售的报告,所以外经贸部视该公司为不合作公司,适用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
  韩国韩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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