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程序
1997年11月10日,鼓励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和福建南平造纸厂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这九家企业有资格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1997年12月11日,外经贸部约见了加拿大、韩国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工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同时通知了已知的出口商和申请人。1998年1月12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些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答卷。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给予申请公司延期。在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5家加拿大公司的答卷和1家韩国公司的答卷,未收到美国公司答卷。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上述的答卷进行了审查。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新闻纸产业损害调查小组,于1998年1月15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回收。
二、被诉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
被诉的产品是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该产品主要以松木、冷杉、云杉、桉木为原料,以化学机械热磨浆法制浆抄纸;产品外观为每平方米重量45克、46克和48.8克,宽度为781毫米、787毫米、762毫米和1562毫米;白度60,平滑度30;按用途不同,分为卷筒纸和平板纸,主要供印刷报纸刊物等用。
在调查过程中,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定,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出口到中国的新闻纸与中国生产的新闻纸属于相似产品,具有可比性,其物理特性、技术特点及用途是相同的。被诉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号中的序号是48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