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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一九九八年第2号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一九九八年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号:480100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新闻纸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
         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进口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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