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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部分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部分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外经贸管发第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外资协会,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快出口商品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发展,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决定对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种类及统一联合经营商品种类再次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钢、四环素、烧碱、纯碱、肝素钠、鸡肉(供港澳配额除外)出口配额管理,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发证机关凭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发证,原发证机关不变;
  二、取消松茸、铝及铝基合金、镍及镍基合金的一般许可证管理;
  三、取消茶叶出口统一联合经营,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四、为支持企业扩大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对人参、羊绒、无毛绒、兔毛、棉漂布、棉涤纶漂布、苎麻纱、苎麻坯布、苎麻条/球、精干麻、鲜蜂王浆(粉)、单缸柴油机、皮制劳保手套、芝麻、红小豆、甘草制品、木杆铅笔、电风扇、黑白电视机、自行车(输美除外)等商品,凡具有投标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302号)规定的程序,向招标办公室按中标平均价交纳费用后领取配额,配额当年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全年累计领取配额数量(含中标数量)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核准的出口规模。
  本通知自1998年7月10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附件
            取消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
│ 序 │  出口许可证  │       协调制度目录         │
│  ├────────┼────────┬─────────────┤
│ 号 │  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
│ 1 │ 松茸      │ 07095110    │鲜或冷藏的松茸      │
│  │        │ 07108010    │冷冻松茸         │
│  │        │ 07119032    │盐渍松茸,不适于直接食用的│
│ 2 │ 镍及镍基合金  │ 75022000    │未锻轧的镍合金      │
│  │        │ 75021000    │未锻轧的非合金镍     │
│ 3 │ 铝及铝基合金  │ 76011000    │未锻轧的非合金铝     │
│  │        │ 76012000    │未锻轧的铝合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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