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
(二)本单位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评表》(具体格式见附表);
(三)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四)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接受申请
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此基础上,根据申请材料和掌握的其他情况,做出同意予以审核或不予审核的决定。
(二)书面通知
对同意予以审核的单位,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在实施审核前,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下达审核通知书。
对不予审核的单位,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下达不予审核的通知书,并退回有关材料。
(三)实地审核
审核小组制订审核计划,深入申请单位现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申请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评表》中的内容,对申请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实地审核,检查各项工作是否规范、存在何种问题。
(四)出具报告
审核小组在实施考核后,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审核结论。审核报告在报送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前,应征求被审核单位的意见。
(五)最终确认
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审核报告,向被审核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下达审核意见书和决定书,对被审核单位财会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化作出确认,对其财会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责令其进行整改,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机关提出进行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九条 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认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