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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均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本部系统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各单位财会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会制度的要求,开展会计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第五条 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制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统一规划。各单位应按照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六条 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各项要求的,可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经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七条 各单位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下属单位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应先经本系统审核后,再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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