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均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本部系统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各单位财会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会制度的要求,开展会计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第五条 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制订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统一规划。各单位应按照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六条 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到《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各项要求的,可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经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七条 各单位申请取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下属单位申请取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应先经本系统审核后,再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