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含义
矿业秩序全面好转是指辖区内的有矿业活动的所有地区、所有矿种的矿业勘查、开发均已建立了正常的秩序,实现持证、有序开发,热点、难点问题全部得到解决,新出现的违法勘查、违法采矿活动得以及时查处,辖区内的矿业活动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二)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目标要求
1、国有矿山企业、三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持证率为100%,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采矿许可证持证率98%,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勘查许可证持证率100%。
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政案件能够得以及时查处。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面达到100%。
3、辖区内没有发生由于矿业权纠纷、非法矿业活动干扰等造成矿业权人停产、停工事故。
4、依法规范矿产品流通秩序,对非法进行矿产品交易活动和收购无证开采单位采出的矿产品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5、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无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越权管理等违法行政行为。
6、杜绝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矿业开发、经营等活动。
(三)建立日常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建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的责任制度;并初步完善矿业勘查、开发、运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制度,基本形成横向、纵向的监督管理网络。
二、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时间进度
1、1998年8月底以前山东省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10月底以前海南、山西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11月底以前上海市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12月底以前河北、河南、辽宁、新疆、浙江、宁夏、甘肃等7个省(区)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
2、1999年3月底以前天津、北京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6月底以前湖南、江苏、福建、黑龙江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9月底以前吉林省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10月底以前广东、湖北、内蒙古、重庆、江西、青海、西藏等7个省(区、市)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12月底以前陕西、广西、贵州、安徽、云南、四川等6个省(区)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
3、各省(区、市)在以上要求的年度内,矿业秩序全面好转检查验收工作的具体时间,可以根据辖区内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应及时报部。
三、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