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实现矿业秩序
全面好转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继续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矿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部根据当前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形势的需要,提出了《全国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意见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
全国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意见
1995年底《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发出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力量,开展了大规模的治理整顿工作,全国矿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1995]33号文件,继续搞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地矿部于1997年2月19日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进一步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的通知》(地发[1997]47号),提出了在大规模的集中治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矿业秩序整顿成果巩固和维护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计划用2至3年的时间,分期分批实现全国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地发[1997]47号文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辖区矿业秩序整顿和维护工作规划,并积极组织了具体的实施。目前,一些省份分地区的检查验收工作正在积极准备之中。为有效促进各地按照国发[1995]33号文和地发[1997]47号文的要求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现就全国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