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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3.4显示屏
  设计上应方便阅读所显示的数码和字符。对新生产的税控加油机和为税控装置新设计的显示屏,其显示内容应包括加油量、单价、金额和税额;改造正在使用的加油机并利用其显示屏的,可暂与原显示内容一致。
  3.5打印
  可通过外接设备按功能分类相应打印发票及税务机关所要求的税务报表。
  3.6输入
  能输入常用的交易信息,纳税人自身的信息及涉税信息。在一定的安全措施下,可设定税率,校正时间。
  3.7税额计算
  能按不同流转税税率的销售额,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来计算各项税额:对一般纳税人可计算出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可计算出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3.8日期和时间
  时钟走时必须准确。日期和时间的修改必须经过授权并在安全措施保护下进行。
  3.9电源和电池
  具有停电保护功能。加油记录和相关的时间等税控信息在停电状态下也不可被清除或修改。
  3.10封装
  税控存储器应加铅封。在不破坏铅封的情况下,存储器中的部件不能被触及,存储器中的税务数据不能被篡改。
  3.11标志
  除普通加油机所要求标注的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及型号、主要技术性能、出厂编号和日期外,税控装置应在明显位置标注税控功能合格证批准文号,税控加油机也要标注其批准文号等信息,标志和说明必须清晰可辨,牢固可靠。
  3.12税控装置的防爆及其它性能
  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税控装置属Ⅱ类本质安全型ib等级A级T3组,其防爆标志为ibⅡAT3。在产品防火防爆、性能结构、环境条件和安装上与原加油机相同,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3.13税控装置与原加油机的关系
  为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应尽量利用原加油机的资源,不改变加油机计量仪关键部分,不破坏其结构;不降低原加油机的计量精度和出油速度;与原加油机联动工作状态良好。
  3.14计量误差
  如果税控装置另加计量仪器对每次加油量进行计量,其计量精度应为±0.3%;如只从原加油机计量仪中读取或转换记录数据,其记录误差应≤原加油机的计量值±0.01%。原加油机计量精度达不到标准的,在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许可后,可先进行校准。
  3.15其它
  在上述基本要求被满足且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税务机关和用户的其它功能要求,要技术上应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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