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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1998年6月8日 国税发[199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本着既保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简化退税申报凭证的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4类。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2年创汇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C类企业须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二、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A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按季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退(免)税。经审核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核销已退(免)税款。所退(免)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出口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中央库,少退(免)税款予以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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