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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八)钻税收优惠政策空子的各类“假企业”;各类承包、租赁经营户;大商场中的出租柜台;写字楼、宾馆和饭店的租用客户,人防工程设施改为商用的租用客户;
  (九)各类企业集团及其内设或下属机构;各类分支机构;
  (十)各类办事处、中转仓库等非营利单位。
  各地要根据上述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清查重点。
  三、清查的方法和步骤
  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998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首先,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办法》,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动员会和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对外做好宣传,发动纳税人对照《办法》自查自纠,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补缴税款;其次,以县(区)级税务机关为单位,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找出各自的漏征漏管户并互相及时通报,同时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和民政等部门核对注册和注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法人及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为实地清查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为重点清查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组织人力,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重点地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清查,核查其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情况,边清查,边组织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入库。
  第三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为总结建制阶段。各地要通过清查工作,分析漏征漏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规范纳税人征管档案,制定相应的税源监控措施。
  四、清查的政策界限
  清查工作要遵循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具体政策界限为:
  (一)凡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之前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免于处罚;被缴税款的,可只补税不罚款。
  (二)凡于1998年7月1日之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该补税的要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得以补代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五、清查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清理漏管户、清查偷逃税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税收秩序的一次综合治理,对完成和超额完成1998年组织收入任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紧密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争取成立由政府领导同志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策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这次清查工作。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及有关报刊公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也要采取多种形式,使广大纳税人家喻户晓,以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通告》见报和张贴的时间统一为19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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