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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9日 国税函[1998]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34号),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到1997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现将1998年及以后年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分公司、机场,除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外,1998年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起,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机场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二、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按大型企业集团的规定另行明确。
  三、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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