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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全面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工作。 凡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明确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库方式和缴库时限上缴国库;凡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要做到应缴尽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要在切实保证各项收入上缴国库的同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正常经费按单位预算及时足额审批、核拨,以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要建立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制度,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积极做好应缴中央财政款的上缴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属于中央财政收入的部分,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凡1996年以来收取的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性收费提成款,要采取积极措施抓紧上缴,力争在今年10月底前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对1996年以前历年欠缴的行政性收费提成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可行的上缴计划,认真组织解缴。各地要将上述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今年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足额上缴,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行为。
  四、切实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按照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有关代收款项的结算方式和时间,可以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后,按照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以利实施。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抓紧实行这项制度,地(市)级以上以及有条件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今年年底前执行这项制度,全系统要在明年上半年全面执行这项制度。
  五、集中清理整顿并立即停止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快速度,集中清理整顿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成立专门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凡未经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省级计划(物价)部门批准,一律不得私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防止少收、漏收,杜绝乱收、滥收,停止一切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专用票据,并按规定认真填写,正确使用。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对受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代收代扣的,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务必于今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六、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会计核算。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认真做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会计制度》的落实工作,依据法规和制度搞好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坚决纠正会计核算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做好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管、用、缴”工作。各单位要尽快推行会计电算化,用现代化手续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会计核算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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