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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惩治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的通知

  六、要继续下大力气抓好各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把好市场准入关。
  1、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条件、登记管辖制度和前置审批制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越权登记。
  2、对金融、粮食等特殊行业和国有独资、股份有限等特殊类型的企业,凡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一律不予登记。
  3、对国家明令禁止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突破。
  4、对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年内不允许再注册新的企业。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自查自纠。加强对企业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违规登记行为,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严肃处理,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收回核准登记权。
  七、加强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1、继续清理“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的“三无”企业,上半年集中力量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2、严肃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严格执行企业年检制度,查处不按规定办理年检和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行为。
  4、加大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中介证明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评估机构、广告代理组织,一律严肃处理,记录在案,予以通报,三年内不予认可其中介证明文件,并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取消其中介资格。
  5、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下半年首先对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严厉打击违法代理活动。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廉洁执法。
  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予以严肃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对于徇私舞弊纵容违法行为导致假冒伪劣商品猖獗,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追究领导者责任,予以撤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视对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加强案件核审,推行执法公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这次市场整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全系统进行通报。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将发布统一的工商行政处罚文书文本,并统一制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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