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严厉惩治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的通知
(工商法字[1998]第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重要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诈行为为重点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惩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抓住执法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治制假售假以及欺诈行为。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集中力量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惩治。重点检查食品、日用生活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
2、集中惩治下列违法行为:
(1)假冒商标,非法印制、买卖商标标识,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特别是仿冒驰名商标以及大中型企业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2)制售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三元”商品和销售过期变质商品的行为。
(3)发布虚假广告以及作其他虚假表示,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特别是虚假的招工、招生广告,以及邮购广告、医疗广告和房地产广告。
(4)签订虚假合同的欺诈行为,特别是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骗取钱财的违法行为。
3、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要按法定最高限额进行处罚,吊销营业执照,予以曝光。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此次打假工作进行认真部署。7--8月进行市场的普遍清查,确定本地市场整治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产品;9--11月进行重点打击。主要是堵源头、端窝点、办大案。
5、要加强打假的各项措施,建立打击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中心;强化市场巡查。
6、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对大要案要直接组织查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直接组织查处一些大要案件,特别是地方难以查处的案件。
二、按照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要求,以取缔私货市场为重点,继续在沿海、沿边地区开展打击走私贩私的专项斗争。同时,继续做好“扫黄打非”工作。
1、要以国家禁止进口商品和羊毛、化工原料、化纤原料、感光材料、通讯器材、香烟、汽车、摩托车、成品油为重点商品,以来料加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以开发区、保税区为重点检查地区,严厉惩治各种形式的走私贩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