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机关对注册会计师
协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问题的批复
(审办发〔1998〕118号)
上海市审计局:
你局《关于对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按照法律授权,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下,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受理、审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申请,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并组织施行,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等,接受国家财政拨款、补贴的社会团体。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履行上述行政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筹集并安排使用的各项费用,或者从所属单位按规定集中的部分上缴资金等,均属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
十九条、第
二十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最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40号)不仅在审计署主要职责(八)中明确规定“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而且还在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中明确规定审计监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因此,你局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权对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在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工作中,如遇到拒绝、阻碍审计监督的行为,应当按照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