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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
 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 署税〔1998〕38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8〕6号,见附件一)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1998年7月9日对外公告(见附件二,公告稿附表同附件三)。
  凡实行H883/EDI系统的海关,上述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签订合同并在年内进口的现场海关按“特案”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附件二:公告(略)
  附件三:附表

附件一: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1998年7月1日 税委会〔1998〕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0日起,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的暂定税率(具体商品及税率见附表),请于1998年7月10日前对外公告。对这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含1998年7月10日)签定进口合同并于今年内到岸的,仍按原暂定税率计征关税;1998年7月10日之后签定的合同,进口时则按恢复后的税则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附件三:
           停止执行暂定税率的六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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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税号  │    商品名称    │ 暂定税率 │ 税则税率 ┃
┠───┼─────┼────────────┼─────┼─────┨
┃1   │39021000 │     聚丙烯     │9%    │16%    ┃
┠───┼─────┼────────────┼─────┼─────┨
┃2   │55013000 │  腈纶短纤及腈纶丝束  │7%    │15%    ┃
┃   │55033000 │            │     │     ┃
┠───┼─────┼────────────┼─────┼─────┨
┃3   │29051300 │     正丁醇     │3%    │8%    ┃
┠───┼─────┼────────────┼─────┼─────┨
┃4   │29071110 │     苯酚     │3%    │10%    ┃
┠───┼─────┼────────────┼─────┼─────┨
┃5   │29141100 │     丙酮     │3%    │8%    ┃
┠───┼─────┼────────────┼─────┼─────┨
┃6   │29152110 │     冰醋酸     │3%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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