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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7日)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
 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27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

  按照整顿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安排,积极推进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方向健康发展,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一季度例会精神,结合前一阶段各地开展规范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合作制改革方向
  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实践证明,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是促进我国农业和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的要求。规范农村信用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尽管某些政策在实践中会调整,但合作制方向不会变。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规范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力争今年内完成60%的信用社和绝大多数联社机构的规范工作,明年底基本完成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的规范工作,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政策措施
  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既要借鉴国际公认的合作制原则,又要紧密结合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国情,特别要考虑到我国农村信用社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根据前一阶段各地开展规范试点工作所反映的问题,对下一步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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