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乱用会计科目是一种违反财政规章和金融规章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及标准:依照
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银发〔1997〕318号)第
十二条,要对违规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会计主管、主管行长和行长的责任。
二、假造账表
表现:《
会计法》第
十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但现在有些金融机构置国家法规于不顾,逃避审计机关、财税机关和人民银行的监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账簿;随意调整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虚报或瞒报经营业绩。如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上反映历年都是盈利,实际上均为亏损,到1995年11月底累计亏损超过10.64亿元。
性质:假造账表是一种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及标准:应区分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各自的责任,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反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对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领导作用的领导成员;对参与决策,授权、指使或组织实施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均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凡业务经办人员对假造账表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中国人民银行还应会同有关金融机构解聘有关人员的会计专业技术服务。
如果金融机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政会计报告,严格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还应按照《
刑法》的规定,移并司法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