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级国库有权对代收机构代收罚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收和占压、挪用代收罚款收入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行政机关罚款的收缴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截留、挪用应缴罚款收入的,应按《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代收机构、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库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认真配合国库、财政机关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代收机构不履行代收协议所规定义务的,由确定代收机构的部门取消其代收罚款的资格,并按规定重新确定代收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处罚款的收缴,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所处税收罚款的收缴,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支付罚款代收手续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实际应付数按季汇总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与中央总金库核对无误后,由财政部下拨到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专员办事处转拨到所属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罚款收缴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代收罚款收据
代收罚款收据
收款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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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 │处罚决定书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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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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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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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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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罚款金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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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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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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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收机构 │收款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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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复核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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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收据(白纸黑油墨),由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人。
代收罚款收据
收款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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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 │处罚决定书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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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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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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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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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罚款金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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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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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代收机构 │收款人 │ ┃
┃ ├───────┼─────────┨
┃ 盖章 │复核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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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存根(白纸红油墨),由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作收入凭证留存。
代收罚款收据
收款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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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 │处罚决定书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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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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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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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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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罚款金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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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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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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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款银行 │收款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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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复核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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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联,回执(白纸绿油墨),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退行政机关。
代收罚款收据
收款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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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 │处罚决定书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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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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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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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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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罚款金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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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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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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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收机构 │收款人 │ ┃
┃ ├───────┼─────────┨
┃ 盖章 │复核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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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联,报查(白纸紫油墨),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附在一般缴款书第五联(
报查联)上送国库,国库收款后送财政机关。
附件2:
罚款收入汇总表
**月罚款收入汇总表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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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罚单位 │ 罚款金额 │ 加收罚款金额 │ 合计 │ 收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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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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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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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工商: │ │ │ │ ┃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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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总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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