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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从业人员中必须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人员从事过一年以上的金融工作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大中专学历。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七)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条(二)、(三)、(五)款,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九条 设立联合社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辖区内农村信用社达到8家以上;
  (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从业人员中必须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员从事过一年以上的金融工作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大中专学历;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条(二)、(三)、(五)款,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条 设立分社和储蓄所的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设立农村信用社及联合社应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初审,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复审,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的机构规模指标范围内审核、批准,并颁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审批设立联合社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 设立分社和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或联合社提出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初审,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总行核定规模下达的机构规模指标范围内审核批准,并颁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设立农村信用社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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