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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接收开办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接收开办专项业务
 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农银函[1998]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函[1998]18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各行,为保证接收开办专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具体操作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行接收划转贷款与存款的差额通过“发行存放(存放发行)款项”科目平衡。“发行存放款项”科目按银传[1998]23号文件规定分设三个账户,按规定利率分别计算利息。因接收企业存款而形成的“存放发行款项”科目余额在向农业发展银行清算利息时,冲销“发行存放款项”科目中的“其他专项贷款”账户余额,该账户余额按6.84%的利率计付利息。5月15日以后“发行存放款项”和“存放发行款项”仍按同业存放款项的利率标准(5.22%)计息。
  二、银传[1998]23号文件附发的“向中国农业银行划转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其负债方“发行存放款项”项目,按“发行存放款项”及“存放发行款项”两科目“接收贷款”和“接收存款”专户余额轧差填列。该项目数据为实际接收的存贷款差额。
  三、因开办常规业务引起的资金存欠,常规及专项业务专柜分别通过“存放专项业务(专项业务存放)款项”及“常规业务存放(存放常规业务)款项”科目核算。为简化手续,各基层行可根据资金存欠规律,固定使用资产或负债方的一个科目。如:专项业务存款大于贷款,专项业务专柜固定使用“存放常规业务款项”科目,常规业务专柜相应固定使用“专项业务存放款项”科目。反之,专项业务专柜和常规业务专项分别使用“常规业务存放款项”和“存放专项业务款项”科目。
  四、分行缴存准备金时会计核算手续如下:
  常规业务会计分录
  借: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贷:710准备金存款
  借:794存放专项业务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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