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
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发文[1998]厅字第37号)
总社各部门、国内各分社、亚太总分社:
《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已经社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华通讯社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真实更全面地反映离任领导干部的实绩,分清离任者与接任者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根据中纪发[199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计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总社直属企业、独立核算部门、设有会计机构的其他部门、国内分社、亚太总分社。
2.先从总社直属企业开始试行,逐步扩大范围。
第二条 审计对象
上述单位的主任、社长、经理、厂长和主管经营的副职及主要经营岗位上的处级领导干部在离任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审计内容
主要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时和离任时的国有资产增减状况;在任期间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流失、损失、转移、浪费等问题;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报漏记问题;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是否真实,有无挤占成本、乱摊费用、隐瞒或虚报利润问题;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四条 审计办法
1.离任审计工作由驻社审计局负责实施。凡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由人事局、经理部负责提前提供拟离任领导干部的名单。驻社审计局根据被审计对象名单制订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提前3天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2.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总社直属企业、独立核算部门、设有二级会计机构的其他部门、国内分社、亚太总分社的主任、社长、经理、厂长和主管经营的副职由驻社审计局负责审计;主要经营岗位上的处级领导干部由部门领导提出离任名单,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负责审计。
3.驻社审计局和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委托部门应对受委托部门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书,对需要处理的问题作出审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