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劳动合同制、聘任制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参照其原军队职务,聘任到领导和管理人员工作岗位上,并给予2至3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转业干部按自愿原则,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或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规定执行。在确定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时,应按照转业干部转业时军队的职务(含技术等级)和工资,根据国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套改。
原在军队担任中等学校教员或护士工作,转业后继续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教龄或护龄应连续计算,并享受同类人员的有关待遇。
军队转为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军队干部转业后,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对应的地方同级干部的医疗保险待遇。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
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养老保险时,其军龄应视为缴费年限。军人保险制度建立后,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保险基金,转移到接收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五、军队转业干部在上岗前要进行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安排,按专业编班,采取适当集中、条块结合的办法进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培训要坚持以转业干部上岗后急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转业干部培训作为开发人才资源的重要途径,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干部教育规划。要积极支持和鼓励转业干部参加各类成人教育和培训。有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承担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任务。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要坚持为培训转业干部服务的方向,军转部门要加强对培训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
1998年中央和军队(含武警部队)分别按每名转业干部570元和330元的标准拨发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军队转业干部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