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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
 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发[1998]7号)


  1985年人民解放军裁减员额100万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全国共安置了93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有力地促进了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党的十五大提出,人民解放军在八十年代裁减员额100万的基础上,将在今后3年内再裁减员额50万。这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走有中国特色精兵之路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党中央的这一决策,近3年内军队将有一批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其中1998年有5万人,明后两年的数量更多一些。妥善安置这批军队转业干部,对于保证党中央战略决策的顺利实现,推进军队的改革和建设,维护稳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促进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这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是在国家深化改革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裁减员额的新形势下进行的。党的十五大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国家行政机关正在进一步精简机构和人员,国有企业将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军转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置任务十分艰巨。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军转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和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妥善安置这批军队转业干部,是保证裁减军队员额50万顺利实现的关键所在,是巩固军政军民团结,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实际行动。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执行各项安置政策,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每一个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为了确保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推动军转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批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仍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置。到非原籍或非入伍地安置的接收条件,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规定执行。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转业问题,要统筹考虑。双方同时转业的,可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留队一方以后转业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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