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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新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办案范围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重新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办案范围的通知
 (高检发监字〔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工作会议有关侦查工作必须归口承办的精神,结合监所检察工作的实际,现就监所检察部门(包括派驻监管改造场所检察室,下同)负责承办案件的范围通知如下:
  一、关于承办直接侦查案件的范围
  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
  二、关于承办批捕、起诉案件的范围
  监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直接侦查的犯罪案件,需要逮捕、起诉或不起诉的,一律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加强内部制约。
  三、关于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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