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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工作文件的决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
 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通知
 (高检发〔199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这次集中教育整顿中,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的违纪行为,自己主动检查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或者不予处分;对自己不主动检查纠正,甚至隐瞒、掩盖的;对高检院明令禁止后仍然顶风违纪的;对限期纠正而拒不改正的,依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本办法从严处理。
  附件:《检查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

                           1998年6月8日
        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
       (1998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违反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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