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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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