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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失效]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企业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人事部任免,一般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法律或者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工作,设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由稽察特派员一名和稽察特派员助理若干名组成,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稽察特派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三)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四)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是,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入其曾管辖行业内的企业,也不得派入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
  稽察特派员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
  第十二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5 个企业的稽察工作,一般每年到被稽察企业稽察两次。
  稽察特派员或者其指派的稽察特派员助理,也可以不定期地到被稽察企业进行专项稽察。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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