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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和国家机关
 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
 (1995年4月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的请示》([1994]国土[办]字第42号)收悉。为加强中央在京和国家机关(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系统、高法院机关、高检院机关等,下同)使用土地的管理,现批复如下:
  一、对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机关事务分别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行政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管理的各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调查工作要按照地籍调查的统一要求,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分别会同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调查汇总工作于1995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的土地使用权,在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指导下,分别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在调查的基础上,抓紧进行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并建立审查、备案制度。中央在京和国家机关要根据地籍调查结果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分别经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北京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地籍管理的统一要求,审核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土地登记卡、《国有土地使用证》影印件分另送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也要对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加强管理,在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归口管理下,切实解决好机关建设用地。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其用途。如确需改变,必须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报经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北京市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凭审查、批准文件方可到北京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同时报送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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