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3日 国办发〔199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文化部。文化部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
(二)划入的职能。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能,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交给文化部。
(三)转变的职能。
取消指导、管理文化系统报刊和书籍出版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化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领)馆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地区文化机构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