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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3日 国办发〔199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文化部。文化部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
  (二)划入的职能。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能,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交给文化部。
  (三)转变的职能。
  取消指导、管理文化系统报刊和书籍出版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化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领)馆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地区文化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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