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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3日 国办发〔199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资、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经费的职能,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将有关部门分散建设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宅和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的工作,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设和管理。
  (三)按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负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经费。
  (四)增加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职能。
  (五)将局机关房屋基建修缮工程的组织、物业管理等服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企事业单位。
  (六)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经费、社会保障经费、职工住房补贴经费和行政机关事业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中央级公检法机关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会计事务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国务院各部门行政用房基建计划、投资和产权,集中建设和管理部级干部住宅、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分配房屋修缮经费和审批修缮项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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