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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处理总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和新闻发布;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定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三)流转税管理司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四)所得税管理司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五)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负责地方各税的税收业务管理,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负责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组织办理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六)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国际间反避税措施;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协议、协定;承办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及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业务,管理机关的外事工作;管理海洋石油税收业务。
  (七)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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