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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2日 国办发〔199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给北京市等有关国家税务局承担。
  2.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财政部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2.财政部承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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