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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地区经济发展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地区经济,提出逐步缩小地区差距的政策措施。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规划,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可持续发展。承办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农村经济发展司
  提出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农垦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编制和实施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安排重大项目。
  (十一)基础产业发展司
  提出能源、交通、原材料的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提出能源、交通、原材料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监测和分析基础产业的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承担核电设备国产化工作。
  (十二)高技术产业发展司
  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金,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提出相关政策,安排高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
  (十三)经贸流通司
  提出内外贸的发展战略,跟踪监测和分析国内外市场的发展状况,研究国内重要商品的市场平衡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提出重要商品的调控政策。商有关部门编制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编制国际收支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国家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
  (十四)粮食调控办公室
  做好全国粮食总量平衡和粮食进出口计划,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提出储备库的建设计划。提出购销价格以及粮食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原则。承担粮油行业统计工作。
  (十五)价格司
  拟定重点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提出政府分级管理价格的范围、原则和作价办法,调整政府管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监督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
  (十六)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检查管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受理不服省级价格部门处罚而申请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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