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2日 国办发〔199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产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国家有关专项计划的管理职能以及核电办(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电子工业除外)。
3.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科学技术部。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
5.将国债发行计划职能交给财政部。
6.将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
7.将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基建投资和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维修等经费,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
1.负责粮食宏观调控。
2.管理国家粮食储备。
3.管理国家物资储备。
4.负责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将安排商业银行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指标,改为总量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