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2日 国办发〔199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卫生部。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卫生部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制订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
(2)制订和颁布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
(3)审批新药、进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
(4)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疗制剂的许可证职能;
(5)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2.将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口岸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制定、调整职能,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拟定以及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发布仍由卫生部负责。
3.医疗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