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 国办发〔199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交通部。交通部是主管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交通部代管的大连等6个海事法院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2.将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地方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二)划入的职能。
汽车出入境运输由交通部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1.除国家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交通部不再直接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查、评估、评优等事项;除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外,交通部不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评奖、推广等事项。
2.交通行业有关培训、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3.交通企业集团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的调整和企业经营性项目的投资、生产计划、运输班期调整等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交通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计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三)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四)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