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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国内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2.将国家粮食储备局改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物资储备局并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3.将民爆器材的流通管理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14.宾馆、饭店与涉外旅游宾馆、饭店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布。
  (二)交地方、企业承担的事项。
  1.将商品市场的建设与管理及各类专业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的职能,交地方人民政府。
  2.将华侨捐助物资审批、进口商品内销出省准运证及预审定点销售的管理、重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审批等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
  3.指导流通设施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项目的初审、组织评估、提出立项建议等,分别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投资主体、商业银行承担。
  (三)其他职责的调整。
  1.不负责编制重要商品的供需平衡计划、指令性计划商品的分地区分部门分配计划、以工代赈商品供应计划、本系统进出口计划和外汇侨汇计划以及以工代赈资金计划。
  2.不负责编制流通设施的基建及技改计划、商业系统工业企业中长期和年度技改计划。
  3.不承担管理财政下拨和各直属单位上缴的各项资金、管理批发市场建设基金、办理国家拨款的申请和分配及汇总审编会计决算的职能。
  4.不承担全国性批发市场的审批职能。
  5.将组织研究军供特需、外轮供应、友谊商店、原材料节约代用和民族贸易等政策规定的职能,改为调查研究流通秩序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国内贸易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指导实施;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方针、政策的建议;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法律咨询事务。
  (二)研究拟定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行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研究流通业态,优化流通结构。
  (三)研究制订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行业规章、标准、市场规则;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商品流通活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调查研究流通秩序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四)研究营销方式的改革,推进流通组织的创新;指导连锁经营、代理制、配送制等现代营销方式的发展,组织旧货流通、实物租赁等流通方式的改革。
  (五)指导国有流通企业和商办工业的改革,推进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员增效、扭亏增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
  (六)组织实施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肉、糖、菜等)的市场调控储备和风险基金管理;组织对拍卖业、生猪屠宰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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