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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国内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国内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 国办发〔199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国内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国内贸易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将国内贸易部改组为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国内贸易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国内商品流通行为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培育和发展商品市场、研究拟定培育和发展商品市场的方针政策等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拟定连接国内两个市场和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的方针政策、研究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制定防止不平等贸易的措施等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将国内商业零售企业中外合资项目的资格审查、国内商品流通企业进出口权的申请和协调等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4.将协调全国煤炭、木材等物资的产运销衔接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和标准管理及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商品生产销售中的假冒伪劣行为的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6.将监督检查市场价格的职能,交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7.将指导企业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指导企业集团发展等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8.将协调科技开发、技术进步、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9.将组织实施生化制药的行业管理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生化药品的市场监督职能,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0.将直属高等院校交由教育部统筹安排。
  11.将粮食的宏观调控与行业管理的职能,交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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