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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研究和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民航行业航线网络、机队建设、机场建设、科技开发和信息系统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及进口机电设备的申请;管理民航基建、技改和利用外资项目等工作;负责民航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四)财务司
  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和财会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宏观经济调节;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和专项基金;审核汇编直属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拟定航空运价和各项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协调有关财税政策;负责民航外债监管、协调;实施财会监督,维护国家投入民航资本的权益。
  (五)人事教育司
  指导民航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民航院校,组织和指导人才开发、培训教育工作;管理和指导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拟订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
  (六)国际合作司
  拟定发展国际和地区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办理有关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议的具体事务;办理民航企业与外国航空企业签订有关协议的审批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处工作;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办理民航人员因公出国审批工作。
  (七)运输司
  拟定国内、国际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审核国际、国内航线和国内外航空公司加班、包机的申请,对民航运输企业及其他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协调航班计划,组织协调重大、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作业任务。
  (八)飞行标准司
  拟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营人(含在国内的外国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对飞行训练机构和设备进行合格审定;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对飞行人员身体条件进行合格审定。
  (九)航空器适航司
  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审核批准运营人维修系统和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和可安全运行状态,颁发适航指令并监督实施。
  (十)机场司
  拟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并监督检查。审核民用机场场址、总体规划及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对机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负责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和应急求援的行业管理;对民航特种车辆和地面专用设备实行生产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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