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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设11个职能司(厅、室、局):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民航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和组织审查民航各类法规、规章制度,处理行政复议和诉讼;承担总局领导交办的文件起草和总局新闻发布工作。 
  (二)航空安全办公室
  拟定民用航空安全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检查飞行安全及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发布安全指令,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指导航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研究工作,发布航空安全信息;承担总局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规划发展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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